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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楼市周刊》报道本站案例

发布时间:2018-7-16 9:40:10 点击次数:

 

《上海楼市周刊》报道本站案例
时间:2008-11-3 10:28:14  来源:本站原创  点击:926
   1996年,位于浦东新区张江路689号的“九洲商厦”开始建造。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,被迫停工,造成烂尾。2003年初,沈某和孙某两自然人重购“九洲商厦”,并欲将该项目楼面进行分割改造成酒店式公寓对外销售。9月,被重新包装为“张江壹间房”的酒店式公寓开始对外销售,购房场面火爆,许多购房者当即交付了定金。几日后到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,购房者却发现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,而是二手房买卖合同。面对众多购房者的质疑,售楼人员解释说,由于该楼市烂尾楼,所有权属于两自然人,不具有开发商主体资格。这样的解释让购房者担心,但售楼人员信誓旦旦保证,银行已经认可,不会给购房者带来任何风险。面对售楼人员的解释,善良的购房者轻信了,并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。2003年12月,凡通过按揭购房的,银行开始扣款。2004年1月,“张江壹间房”全部售罄。2004年3月,距交房日期还有十多天的时间,开发商突然发出通知,“交房日期将顺延至6月30日。”原来,“张江壹间房”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,不能办理小产证。
    本站律师吴滨、徐强解释,按照《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》以及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》的规定,房屋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,不得分割转让。后经律师协助,购房者发现“张江壹间房”先交易中心登记的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04。75平方米,而自己和众多业主所购房屋的面积却为44.83平方米,是后来接盘者将原权属单元擅自分割转让,而此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。
    5月中旬,“张江壹间房”售楼处的电话已经变成了空号,如此一来,业主们遭遇了交了房款却拿不到房子的尴尬境地。
    本站律师接受业主委托代理了此案。8月30日,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,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;被告返还所有房款;支付原告预期贷款利息损失。律师提醒:商品房买卖中,购房者一定要查清开发商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标准,所购房屋有否被分割出售。

 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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